顺义法院启动家暴离婚案审理试点受害方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昨天上午,顺义法院正式启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工作,这在全市法院尚属首家。
此次试点,最大的亮点在于尝试在离婚诉讼中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包括禁止家暴中的施暴者在受害者经常出入的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
此次试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顺义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指南》是2008年5月发布的,主要是为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具体参考,因为涉及家庭暴力的此项《指南》对实际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操作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从证据规则到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在此之前,北京法院还没有颁布过任何一份在家暴离婚案件过程中有关人身的保护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马军表示,在执行中,还需公安、基层组织等各单位的合力,才能保证人身保护令在执行方面更加有效。
亮点一试行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顺义法院的指南试点中,首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亮点二被告无反证可推定为加害人
因为保存证据难等原因,在家庭暴力离婚案中,原告举证相当困难。试点中,法院将采优势证据标准,包括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但无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可信度高于加害人。未成年子女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上述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以及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
亮点三财产分割向受害方倾斜
试点过程中,将确立补偿和照顾受害人的理念,并据此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向受害人倾斜。
一是财产利益受影响时的补偿与照顾。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二是受害人所作牺牲的补偿与照顾。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如果上述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份额一般不低于70%。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受害方照顾份额一般不低于80%。
在子女抚养和探视上,在试点工作中,一般情况下加害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并且经受害人申请,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视权。
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经调解或判决离婚的,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加害人承担。